作者:夜行人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除了“交易宝”余额外,“游戏币”“游戏装备”“qq号”“电子邮箱账号”全是虚拟财产,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,目前法无定论。加上此案中违法犯罪环节多、张东哲将资料又转卖给孙某,如果不能以“盗窃罪”定性,那么孙某所购买的账号资料就不是张东哲盗窃的“赃物”,几个犯罪概念混淆在一起,如何定性成了大难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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