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[明]冯梦龙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又一诗说齐桓公既称盟主,合倡义纳王,不应让之郑、虢也。诗云:
原繁当先赞立子仪,恐其得罪,称疾告老。厉公使人责之,乃自缢而死。厉公复治逐君之罪,杀公子阏。强避于叔詹之家,叔詹为之求生,乃免死,刖其足。公父定叔出奔卫国,后三年,厉公召而复之,曰:“不可使共叔无后也!”祭足已死勿论。叔詹仍为正卿,堵叔、师叔并为大夫,郑人谓之“三良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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